6月22日,记者获悉,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商丘市司法局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商丘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7月12日。
《意见稿》共七章四十二条,对规章制定各环节作出明确规定。总则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等,规定规章制定坚持党的领导,事权范围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立项环节规范项目征集、申报及计划拟定等;起草时明确主体和要求,强调广泛征集意见、开展风险评估;审查环节明确材料清单和审查重点;决定和公布环节规定经政府会议决定,通过多种媒体公布;此外,还对备案、后评估、解释、清理等作出规定。
其中,《意见稿》明确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规章制定工作,研究、协调、决定规章制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年度立法计划的拟订、规章草案的审查、规章的备案,以及与规章制定相关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规章制定的相关工作。此外,设立立法联系点,创新和拓宽公众参与规章制定的途径和方式,具体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工作。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规章的名称一般可以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等,但不能称“条例”。
如果对《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的话,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登录商丘市政府网“意见征集”浏览相关正在征集意见的内容并在页面底部提交意见或建议;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寄至商丘市珠江东路99号商丘市司法局立法科109室(邮政编码476000);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sqsflf@126.com。
编辑:王靖 何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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