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记者获悉,为加快推进开封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重新登记审核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开封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开封市发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设立申请流程。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举办者至所在县区登记管理部门进行名称预先登记。其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名称一般表述为“XX市XX县(区)XX培训(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办理,名称一般表述为“XX市XX县(区)XX培训机构(中心)”,名称中必须体现行政区域及培训门类。可以使用如“音乐培训”“美术培训” 等行业表述用语。
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按照“一点一证”的原则在所在辖区办理审核及登记。
《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出台前,开封市已设立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表述符合要求的,可直接前往属地文化和旅游部门进行办学设立申请,取得办学审核同意书后15个工作日内到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进行备案;名称不符合要求的,营利性培训机构应申请名称变更,先到相关部门核准名称并领取《变更企业名称保留告知书》,在名称保留期限内向属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办学设立申请,取得办学审核同意书后再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核准后,向属地文化和旅游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举办者持文化和旅游部门出具的《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最后经过公示期,领取《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完成培训机构设立流程。
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属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核准,并到相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培训机构出现法律规定的终止培训情形时,应当终止培训,由属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收回审核同意书,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示。
编辑:梁倩文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