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公布12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2023年02月10日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2月7日,平顶山市印发《平顶山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对12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逐一进行了明确。

  这12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分别是,广告主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以上四项不包括直接用于广告宣传的宣传册、宣传页等广告物品);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不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环境安全的经营活动;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对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等。

  《清单》还以列举的方式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法律依据和配套措施一一进行了标注。

  平顶山市要求,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综合裁量。这12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的事项须符合“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等条件才可以决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做到执法结果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据悉,《清单》的出台是平顶山市贯彻“法治工作全局化、全局工作法治化”执法理念,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深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一项举措。

编辑:安艳鸽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