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月13日获悉,为规范电动车管理,引导文明安全出行,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开封市发布了《电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条例》指出,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等符合有关非机动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以及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购置的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二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法律法规对特定群体或者限定情形使用的特种电动车辆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条例》要求,电动车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强化引导、保障安全、绿色发展、协同共治、高效便民的原则;开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同共治机制,完善管理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电动车安全宣传和有序停放、安全充电等相关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条例》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电动车及其零部件、配件产品的生产和流通领域相关产品质量及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停放的管理,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及其投放企业的监督管理;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教育等部门及邮政管理、银保监、消防救援、市残联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涉及电动车的违法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方式,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编辑:梁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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