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河南省民政厅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和《居委会组织法》,着眼破解长期困扰“村改居”工作的诸多现实突出问题,加强制度创新,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撤村设居工作推动“村改居”平稳有序进行的指导意见(试行)》,按照“科学合理、便于自治、便于管理、便于服务”的原则,严格规范“城中村”转轨变型,探索“村改居”河南新模式。
一、明确必要条件
为严格规范“村改居”工作,我省在“撤村”和“设居”环节分别明确了“硬杠杠”。撤销村委会须同时满足三项条件:一是符合规划。拟撤销的村委会须位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范围,且处于城市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规划区域之内;或者属于县域范围,处于城镇建设规划区域之内,且是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二是耕地不足。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被依法征收完毕或虽未征收完毕,但人均耕地已无法满足农民生产生活基本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不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三是改制完成。集体资产、债权债务得到妥善处置,已经完成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行“村企”分离,产权关系明确。设立居委会或社区委员会须同时满足六个条件:一是符合规划。位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范围,且处于城市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规划区域之内;或者属于县域范围,处于城镇建设规划区域之内,且是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二是地域清晰。一般以现有居住小区为基础,以道路为边界,图形简单完整,原则上不得由不接壤的跨区域组成。三是规模适度。以社区内住宅套数作为基本标准,一般在1000至3000户的范围内设立。以低层住宅区为主的社区规模可适当小一些,以高层住宅区为主的社区规模可适当大一些。四是设施配套。按照面积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不足千户的,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地上、采光和通风良好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同时合理配置养老、托幼、助残、文化、体育、卫生、就业、警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五是配足人员。居民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社区工作者按照每万城镇常住人口不少于18人配备。六是名称规范。居民委员会名称严格遵照《地名管理条例》和部、省有关规定确定。
二、规范工作程序
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委员会的设立工作程序分十个步骤:一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经过风险评估,拟订设立方案。二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广泛征求当地居民对设立方案的意见。三是街道(乡镇)党(工)委对设立方案进行研究审议。四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区(市、县)人民政府提交设立申请,并附申报材料,区(市、县)人民政府批转给民政部门进行审核。五是区(市、县)民政部门对居民委员会设立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实地踏勘,并征求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教育体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六是区(市、县)民政部门形成审核意见后,呈报本级政府审批前,应报送省辖市民政部门进行指导把关。七是市级民政部门把关同意后,区(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下发批复文件。八是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县级人民政府报送省民政厅备案,备案材料由市级民政部门径送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复函。九是区(市、县)民政部门根据省民政厅复函,指导街道(乡镇)在3个月内,依法组织居民选举,设立下属委员会,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居民代表。十是新设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委员会向区(市、县)民政部门进行法人备案,申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区(市、县)民政部门根据省民政厅复函,进行赋码。
三、加强跟踪评估
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委员会设立后,区(市、县)民政部门将持续进行工作指导,推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居民委员会选举,落实办公服务用房配置、社区工作者配备和工作经费拨付。每年第一季度,各市级民政部门组织对上年度新设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设施配置、人员配备、社区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对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改正,情况严重的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整改结果,确保居民需求得到满足、社区服务质量得到提升。
编辑:李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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