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重型货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
禁限行的通告
为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漯河市空气质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漯河市实施重型货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禁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时间
2022年1月30日—2月20日,2022年3月1日—3月13日。
二、禁限行区域
漯河市行政区域内道路禁止通行。
三、禁限行规定
(一)禁限行时间内,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3.5t及以上)燃油燃气货车在限行区域内行驶;禁止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作业。
(二)禁限行时间内,根据空气质量状况需进一步强化措施时,按有关规定启动应急管控(根据国家、省、市具体安排,以发布通知为准),届时,禁止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3.5t及以上)燃油燃气货车、燃气公交车在限行区域内行驶;除民生保障、应急抢险外,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纳入移动源白名单车辆可在本市通行。
(四)对违反本通告禁限行规定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五)禁限行期间漯河市原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2022年1月29日
编辑:安艳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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