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发布《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2022年01月18日 来源:开封市人民政府

  1月14日,记者获悉,为落实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加快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与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进一步放权赋能,开封市发布《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要坚决落实省财政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理顺市与县区政府间财政关系,着力构建激励县区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格局。市级财力持续下沉,提高基层财政保障能力,调整财力分配格局,进一步强化县区发展责任,凝聚发展合力。优化收入共享机制,进一步简化上下级财政结算事项,形成简洁明了、操作便利的财政体制。优化改革方案整体设计,加强统筹推进,进一步明确各级责任,建立更加有效的协调发展机制。

  《通知》要求,开封市要全面落实省财政直管县财政管理改革,开封市与五区(禹王台区、鼓楼区、龙亭区、顺河回族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财政管理体制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除市级固定税源企业(金融、保险、证券、邮政、通讯、电力、石油、烟草)外,市区内其他企业实现的税收市区共享比例为2:8。保留下划市级收入基数,自2022年起,由五区按照4%环比递增上解市级。契税和房产税暂不调整,仍按现行财政体制管理。“以2020年各区体制上解金额为基数固定上解市级”和“自2022年起,市内五区当年税收收入超上年收入(含市级下划收入)增量部分,按照20%分成比例计算上解增量,加上上年上解金额,核定当年区级上解金额”的政策不再执行。原体制下按收入项目等实施的增量分成政策不再执行,以2019年五区实际上解额核定固定上解基数。以往年度历次财政体制调整形成的各类税收返还、补助(上解)基数继续执行并适当归并简化。自2022年起,市级对五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分成20%,对五区其他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不含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矿业权出让收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及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和农田水利资金)分成15%。市级分成五区收入以2019年为基期核定返还基数,通过财政年终结算返还各区。2022年及以后年度五区有关财政收入若低于2019年水平,市级相应扣减返还基数。其他体制结算事项按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管理体制执行期间,如遇上级财政对开封市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市与县区财政管理体制也相应调整。

编辑:王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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