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0.7%

2021年12月20日 来源:河南省统计局

  2021年11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279.17亿元,同比名义增长0.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下降2.5%,以下除特殊说明外均为名义增长);比2019年11月增长3.9%。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574.56亿元,下降1.6%。

  2021年1-11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2038.95亿元,同比名义增长9.0%;比2019年1-11月增长3.8%。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5844.65亿元,增长8.5%。

2021年11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0.7%

  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情况:

  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11月份,城镇消费品零售额538.83亿元,同比下降2.4%;乡村消费品零售额35.72亿元,增长11.9%。1-11月份,城镇消费品零售额5518.41亿元,同比增长7.7%;乡村消费品零售额326.24亿元,增长20.5%。

  按消费类型分,11月份,餐饮收入33.84亿元,同比下降1.9%;商品零售540.71亿元,下降1.6%。1-11月份,餐饮收入327.67亿元,同比增长12.8%;商品零售5516.99亿元,增长8.3%。

2021年11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0.7%

  注:1.此表速度均为未扣除价格因素的名义增速; 2.此表中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附注

  1.指标涵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2.统计范围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由于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范围每年发生变化,为保证本年数据与上年可比,计算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等各项指标同比增长速度所采用的同期数与本期的企业(单位)统计范围相一致,和上年公布的数据存在口径差异。主要原因是每年都有部分企业(单位)达到限额标准纳入调查范围,同时也有部分企业(单位)因规模变小达不到限额标准退出调查范围,还有新开业企业、破产、注(吊)销企业(单位)的影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

编辑:王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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