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实施办法》中所称的党政机关指的是什么?
答:《实施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问:《实施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指的是什么?
答: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问:《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要求的五统一指的是什么?
答:指的是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规划建设、统一权属管理、统一配置调剂、统一处置管理、统一物业招标。
问:《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哪些?
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
问:《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对临时机构办公用房有什么要求?
答: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临时机构,原则上由牵头单位调剂安排办公用房,调剂安排不能满足要求的凭相关文件到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参照办公用房分配的原则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与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协议到期后及时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因特殊原因确需继续使用原办公用房的,须报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准。
以前年度设立的临时机构与主管单位未在一起办公另设办公场所的,且又未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的,本办法实施后60个工作日内由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提供相关原始资料重新申请,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继续使用,并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反之,按照办公用房相关规定予以收回。
问:《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新配置的办公用房有什么要求?
答: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通过新建、调剂等方式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问:《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对办公用房的出租出借是怎样规定的?
答:使用单位办公用房出租、出借工作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在本办法执行前已出租、出借且租借合同已到期的办公用房,应由使用单位及时收回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租借合同未到期的办公用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续借,由使用单位及时收回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问:对领导干部配置二处办公用房有什么要求?
答: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一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要求兼职单位再安排办公用房的,需由主要任职单位和兼职单位共同提出申请,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一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两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其中,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其他相关负责同志报本辖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批,其他相关负责同志报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各县(市)区处级以下单位参照执行。
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无法调剂置换办公用房的,确需租用的办公用房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订租用方案,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预算,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租赁,统筹安排使用。使用单位入驻后,应当及时修改调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办公用房确需大中修的使用单位,于当年9月底前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下年度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书面申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使用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现场勘察、项目论证后,统筹编制年度办公用房大中修计划,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立项审批,属于非基本建设项目的报市财政局审批,资金按照现行资金渠道筹措解决。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科级以上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安排情况应当报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不得实施。不得因使用单位或者使用人变动,重新投资装修改造。
编辑:王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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