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决策部署,保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工作力度,持续扩大改革成效,河南近日出台《关于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要求,药品采购范围从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河南)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中明确的32个中选药品及其供应的51个品规中进行,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通知》中提到,医药机构以中选药品(指定规格)2018年全年的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基数,计算本年度采购量。全国独家中选企业的药品,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全国中选企业为2家或3家的药品,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全国中选企业为4家及以上的药品,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3年。
采购工作将分为三个阶段完成。《通知》提出,2020年4月30日前全面执行第二批集中采购中选结果,2021年4月至5月开展第二批集中采购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
编辑:赵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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