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2020年03月10日 来源:商丘市人民政府

商疫防指办〔2020〕8号

  当前我市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期和窗口期,并且即将迎来春节后出商返商人员流动高峰,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格实行小区、村庄封闭式管理

  在所有村口、小区出入口设置检查点,一个小区只设一个出入口,居住人员和车辆凭证出入,进入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并进行体温检测。无物业、无安保、开放式的小区由属地街道(乡镇)负责落实封闭措施。社区、村庄传播疫情时,视情况对住宅单元楼门、小区、村庄等实行封闭式隔离管理。

  二、严格管控小区、村庄来往人员、车辆

  外来人员和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小区、村庄,有特殊情况确需进入的,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严禁对外来车辆、人员“一刀切”劝返,具体要求按照2月10日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下发的《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执行,快递、外卖等人员送至小区、村庄指定区域,由接收者自行领取,设置指定区域应避免人群集聚。

  三、严格来商人员登记

  人员抵商当天应及时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委会报告健康情况,并配合完成个人信息登记工作。隐瞒、缓报、谎报有关信息或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严格重点人群的管理服务

  抵商前14日内,来自疫情高发地区或者有过疫情高发地区人员接触史的人员,应按规定接受居家医学观察,主动报告健康状况,配合相关管理服务,一律不得外出;出现发热症状,应按规定及时就诊排查。各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委会要严格管理,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拒绝接受医学观察、居家观察等防控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集中隔离措施

  对本市新增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全部由各县(市、区)负责实行集中隔离并进行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应主动配合医学观察,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采取强制措施。

  六、严格公共空间管理

  社区、村庄非生活必需的文体活动室、娱乐室等公共场所一律关闭。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物业企业、产权单位要做好公共场所清洁消毒、垃圾分类处理、环境整治等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楼宇、企业等要加强体温监测,认真筛查发热人员,坚持“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小区、村庄内的装修装饰等工程一律停止,水电气热等工程施工单位、旅馆等要配合社区、村委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七、严格城区、乡(镇)区出租房屋管理

  房屋租赁中介企业或业主要明确防控责任人和联系人,按照要求向社区、乡镇提供出租房屋和承租人动态信息。对不报告租住房屋情况、不配合政府和社区、乡镇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强化居民基本生活保障

  市场、超市、药店等要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做好人员导流,强化风险管控。药店要对购买发热、咳嗽药物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并及时报告社区、村委会管理人员。社区、村委会要加强对老幼弱等群体的关注,做好服务保障。

  九、强化全民防护意识

  全市居民要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聚会和集体活动。对不听劝阻或引发矛盾冲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十、强化示范带动

  所有党员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商丘好人群体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带动家人亲属、街坊邻居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特此通告。

商丘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10日

编辑:王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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