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通报约谈制度的通知

2019年06月26日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豫交文〔2019〕16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省厅对《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豫交文〔2012〕15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通报约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4月29日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通报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依据《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象为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厅直属各行业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通报,是指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通报。

  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约见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业务分管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四条 通报约谈由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视情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通报约谈。

  根据约谈的具体内容和类型,由相关厅领导主持,厅安委会办公室和厅直属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厅机关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参加。

  组织实施联合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全省范围通报:

  1.一年内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对省厅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专项整治行动等落实不到位,推进不力的;

  3.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

  4.未建立安全风险隐患台账,督促相关单位整改事故隐患不力的;

  5.未按要求开展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进展缓慢的;

  6.厅安委会认为需要通报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1.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已被通报,但未及时整改落实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3.对交通运输部、省政府和省厅督办的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整改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监管的;

  4.厅安委会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通报当地政府:

  1.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已被约谈,但工作仍未推进、问题仍未整改的。

  第八条 约谈对象: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其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负责人。

  2.因其他情形被约谈的,约谈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必要时约谈其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负责人。

  第九条 约谈实施流程:

  厅安委会办公室提前3天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被约谈单位收到通知后,应以书面形式确认通知事项,上报被约谈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人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被约谈单位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形成约谈纪要。

  被约谈单位对照存在的问题认真自查自纠,采取切实措施按时整改到位,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在约谈后10日内书面报厅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十一条 被约谈人不接受约谈或未按照规定参加约谈的,取消被约谈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视情以省厅名义抄告当地政府。

  被省厅约谈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安全信用重点关注对象名单。

  因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省厅约谈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同时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第十二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各行业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解释,自2019年5月30日起执行,《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豫交文〔2012〕153号)同时废止。

编辑: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