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省直机关事务工作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机关和省直机关后勤服务的统筹规划、政策协调。
(二)拟订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与发展规划、政策、制度和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省直机关后勤服务单位业务工作。
(三)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省级领导、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计划、配备、更新并按规定处置,按规定管理车辆购置资金;组织制订车辆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四)按规定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拟订制度并贯彻落实;负责有关办公用房和办公区的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产权纠纷调处,按规定承担有关房地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工作,对房地产的处置提出初审意见;负责省直机关统建项目建设及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省直机关公务员集中住宅区规划、建设、分配、物业管理工作;指导省直单位物业管理工作。
(五)负责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住房保障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省直机关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管理省直机关售房款、房屋维修基金等住房资金。
(六)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省直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价工作。
(七)按规定承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八)拟订省级领导服务保障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省直机关电话通讯和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省辖市驻郑办事处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十一)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编辑: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