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近日,三门峡市政府出台《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对该市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完善退役士兵继续完成学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分类安置退役士兵。对士官服现役满12年、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和烈士子女退役士兵,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后入伍的2年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实行自主就业。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役的士兵,根据本人意愿可选择按照入伍时国家、省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二是明确安置办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享受与接收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三是制定扶持就业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四是完善退役士兵继续完成学业制度。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