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至2008年末,我省审计机关对1657个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了审计监督,涉及项目投资总额325亿元,查出违规资金24.39亿元。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该如何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日前,《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1日,记者就《条例》颁布施行的有关问题,采访了省审计厅厅长史宁安。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进行地方立法,意义重大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占用财政资金的重点领域,占用资金量大、工期长、项目多,需要切实加强监管,而加强审计是加强监管的重要措施,因此,“我省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进行地方立法,对于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史宁安说。
“面对审计客观环境的变化,需要从法律层面为审计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把一些实践证明是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以法规规定下来。”史宁安认为,“《条例》是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审计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机制的客观需要。”
审哪些、怎么审,《条例》进行全面科学界定
《条例》共七章四十五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审计内容及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全面科学的设定,史宁安认为,《条例》做到了“5个明确”:
明确审计范围和对象。《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明确审计采取的方式。《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审计机关直接审计、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等多种方式,充分利用全社会的审计资源,扩大审计覆盖面。
明确全过程审计监督。《条例》规定,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可以从前期准备阶段起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明确要加强效益审计。《条例》规定,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审计。
明确工程结算的依据。《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
统筹考虑协调一致,强化审计监督作用
《条例》强调了负责政府建设项目计划制订和实施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审计监督工作。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应当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年度审计计划要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计机关应当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条例》从我省的实际出发,统筹考虑了从各个方面协调一致,充分发挥审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作用。”史宁安表示。 (记者芦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