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09年06月11日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编辑:梅章华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民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提出福利彩票发行额度职责。

  (三)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划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五)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优抚政策;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监督实施各类优抚标准;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指导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简称军休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军工(遗属)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

  (五)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六)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建设,协调跨省及跨省辖市救助管理工作。

  (七)拟订全省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省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负责跨省辖市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负责省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省辖市和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

  (八)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和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涉外和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工作;指导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十一)拟订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民政厅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机关文秘、政务信息、督查督办、印鉴管理、机要保密、档案、安全、文印、信访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性文件起草及有关表彰活动;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政策并负责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和非法的民间组织;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省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优抚处。拟订优抚政策;监督实施优抚政策和标准;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有关人员的伤残评定工作;指导全省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工作。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拟订军休人员服务管理政策;组织军休人员接收安置工作;指导、督促落实军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军休人员服务管理机构工作。

  (五)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处。拟订军队退役义务兵、退役士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1—4级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待分配期间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指导、协调复员退伍军人稳定工作;指导军事饮食供应站、军人接待转运站工作。

  (六)救灾处。拟订救灾工作政策;承担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担全省灾情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担中央和省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担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捐赠工作;拟订减灾规划;承担省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社会救助处。组织拟订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和临时救助工作;承担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等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八)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负责推动村务公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担省农村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区划地名处。拟订全省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审核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负责跨省辖市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负责省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省辖市和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

  (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管理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慈善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残疾人特殊教育和康复工作。

  (十一)社会事务处。拟订婚姻、殡葬管理和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收养工作,承担儿童涉外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协调跨省及省辖市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全省涉外和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工作;承担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老龄工作处。拟订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指导、协调全省老龄工作;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兴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负责冠省名的民办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境外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办的养老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监管;指导社会化养老工作。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规划财务处。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中央和省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四)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社会工作处)。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开展民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45名(含单列编制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1名副厅长分管老龄工作);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4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河南省行政区划图由省民政厅会同省测绘局组织编制。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对外可称河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三)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

  (四)省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和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由省民政厅承担。

  (五)省政府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所属国有企业(金融投资类除外)移交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

  六、附则

  本规定由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