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亮点多 实行男女平等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2008年11月18日 来源:河南日报 编辑:徐晓洁

  记者11月13日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妇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经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和原《实施办法》相比,新《实施办法》在有效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有了更多新的突破性、实质性动作。

  据介绍,新《实施办法》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法规,明确了执法主体,强化了政府责任。《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进一步推动了男女平等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第二,提高了人大代表、村(居)民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等机构中妇女代表的比例,明确了妇女领导干部的配备,有效地维护了妇女的政治权益。原《实施办法》对妇女在人大代表候选人中的比例规定为:“省、省辖市不低于25%,县乡不低于28%。”新《实施办法》规定:“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应占30%以上;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应当占33%以上。”与全国其他省、区、市的相关规定比较,我省的这一规定比例最高。新《实施办法》同时规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员。”“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中女代表、女委员的比例应当与女职工的比例相适应。”这些刚性规定保证了妇女的参政议政权。

  第三,建立了妇女受教育的保障机制,保证了妇女文化教育权益的实现。《实施办法》提出避免适龄女性儿童少年辍学、保证流动人口同住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并规定了保障措施;规定“有条件的省辖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为妇女享受平等的文化教育权益提供了保障。

  第四,强化了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具体措施,对妇女的健康、生育保障包括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等作了特殊规定,有效维护了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规定“国家机关招考公务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招聘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录用妇女,不得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保障了妇女的平等就业权;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育保障制度,将符合生育政策的农村妇女生育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并为贫困妇女提供生育救助。”从法律上肯定女性生育是对社会的贡献,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和保护。

  第五,规定了妇女人身权益的保护措施,保护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实施办法》规定“禁止以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机关投诉。有关单位和机关接到投诉,应当认真查处”,“禁止组织、强迫、引诱、雇佣妇女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形式进行淫秽表演活动或者提供色情服务”,“禁止通过亵渎女性身体和性别特征作商品推销广告和消费引导”,使新形势下妇女人身权益的保护更具有操作性。

  第六,强化了部门职责,保障了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实施办法》细化了制止家庭暴力的规定,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正在实施家庭暴力举报时,应当及时出警,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制止。对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归家的受害妇女,县、乡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或者指定妇女庇护场所,为其提供庇护和临时救助。这些措施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依据。(记者郭海方实习生林国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