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水利厅《关于全面完成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九日
关于全面完成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改革任务实施意见
(省水利厅二○○八年十月七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水利厅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4〕7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确保2008年底全面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的通知》(水建管〔2008〕8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确保按时全面完成我省(以下简称水管体制改革)任务,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正确认识我省水管体制改革面临的形势
《实施方案》实施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全省水管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由于种种原因,我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尚未落实,水管体制改革总体进展缓慢。为进一步推动全国水管体制改革工作,水利部今年年初下发了《通知》,要求各地2008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并规定从2009年起,凡是水管体制改革任务未完成、人员基本支出经费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以下简称“两费”)落实不到位的省(区、市),水利部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其新建水利项目。我省是农业大省,地跨长江、淮河、黄河、海河四大流域,水利工程建设任务繁重。就目前情况看,不仅大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和粮食核心区建设需要国家支持,而且已建成的固定资产近200亿元的水利工程更需要通过水管体制改革实现保值增值,发挥应有的综合效益。水管体制改革滞后,将直接影响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发挥效益,影响我省重大水利项目申报和审批,影响全省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制约我省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快水管体制改革的要求上来,把水管体制改革摆在重要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强力推进,按时全面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
二、明确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责任和目标任务
(一)落实责任。全省水管体制改革工作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由水利、发展改革、财政、编制、劳动保障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配合协作,确保2008年年底全面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
省级水管体制改革责任人: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为领导责任人,省水利厅厅长为主要负责人,水利厅分管副厅长为直接责任人。
市级水管体制改革责任人:各省辖市市长为领导责任人,分管副市长为主要责任人,水利(务)局局长为直接责任人。县级水管体制改革责任人:各县(市、区)县(市、区)长为领导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为主要责任人,水利(务)局局长为直接责任人。
(二)目标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统一部署和要求,按时完成三个阶段的目标任务。
2008年10月底:编制部门批复省、市、县三级水管单位定编定岗意见,各级财政部门完成“两费”核定工作。
2008年12月底:省、市、县三级水管单位“两费”落实到位,列入2009年度财政预算。“两费”暂时不能足额到位的县(市、区),要有政府及相关部门2年内分步到位的承诺文件和实施计划。
2009年3月底:全部完成水管体制改革验收。省负责对各省辖市进行抽查验收,各省辖市负责对所辖县(市、区)进行验收。水管体制改革验收办法由省水利厅制定。
三、确保按时全面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水利、发展改革、财政、编制、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及时研究解决水管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具体工作。
(二)建立奖惩机制。省水利厅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对水管体制改革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对未按期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的省辖市、县(市、区)的新上基建、岁修、水保、农水等项目不予受理和审批,取消“红旗渠精神杯”等一切水利方面的评先资格;对按期完成改革目标任务的省辖市、县(市、区),在申请中央、省级投资时优先安排。
(三)强化督促检查。省里适时派出督导组,对省辖市水管单位定性定编落实情况、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的财政拨付情况、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情况等进行督查指导。各省辖市也要成立督查组,对照目标任务,加强监督检查。
(四)严格执行政策。在水管体制改革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人〔2002〕59号)等有关文件的政策规定,制定详细、具体、可行的水管体制改革方案。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程序,严肃纪律,确保水管体制改革方案顺利实施。
(五)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实施有效的政策措施,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大力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开发经营旅游、水产养殖、建筑施工及渠系维修养护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及其管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生产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各类水管单位均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要及时做好各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工作。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0号)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要结合实际,多策并举,务必把分流人员的思想工作做细、做实、做好,确保人心安定、社会大局稳定。
(六)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在对水管单位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编制基础上,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和养护人员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养护企业。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顺利分离,各级财政部门应在2年内逐步将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落实到位,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