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发出《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要求从7月1日起调高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本月底前调高的待遇将发放到符合条件的人员手中。
据了解,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由过去的260元调整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由110元调整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由70元调整为150元。孤身一人的,例如没有子女的老人、残疾儿,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记者杨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