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出台新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2007年04月06日 来源:今日安报 编辑:聂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5日联合出台新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这一司法解释自即日起施行。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

  新的司法解释中,人民法院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将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力度。

  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罚金刑适用的幅度:“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统一侵犯著作权罪名适用

  司法解释还进一步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罪“复制发行”的含义,以统一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罪名适用。

  司法解释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

  司法解释明确,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4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司法解释同时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缓刑情形予以规范,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4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但是,司法解释同时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现的;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的。

  有关专家表示,这一规定体现了中国司法机关刑事保护知识产权既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又充分发挥刑罚惩治知识产权犯罪的立场。

  司法解释还提出,要落实法律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公诉和自诉的规定,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刑事自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