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只准领一份养老金 河南省明确规定:企业职工领取两份以上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发放一份

2007年03月22日 来源:河南商报 编辑:聂娴

  (记者王利军)在两个地方都办了养老保险,退休了能不能领两份养老金?

  昨日,河南省出台《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对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调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养老金个人账户可在省内“漫游”,但参保人员只能在一个地方享受一份养老保险待遇。

  个体工商户参保看清年限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可要看清年限。

  《通知》规定,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采取过渡期的办法。过渡期内,缴费基数可以自行选择。

  其中,2006年7月1日~2007年6月30日可在60%~300%范围内选择;2007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可在70%~250%范围内选择;2008年7月1日~2009年6月30日可在80%~200%范围内选择;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可在90%~150%范围内选择;2010年7月1日后统一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今年已经确定了缴费基数的,原则上不再变动。

  职工退休欠费不再补缴

  职工调动或退休后,在此之前欠缴的养老保险中的个人欠费部分不再补缴,以后清偿欠费时,不再补缴个人应缴纳部分,待遇也不再重新计算。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从参保当月起缴纳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参保后,要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以后不得再补缴,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只能在一个地方享受一份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建立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原则上应在最后一个参保地计算并享受待遇。

  对已经同时领取两份以上养老金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在一个地方发放一份养老金,其他统筹地区停止发放。养老金中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支付完毕的,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