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日以后,药店赠药、销售医院自制剂将被禁止,违规销售处方药品将被处罚,而且药店在开具卖药发票时,要注明厂家等信息。
昨日下午,记者从郑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新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医院配制制剂药店不得销售
新《办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如购进或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目前,市场上经常有药品广告宣传“买十赠一”或“买十赠二”,市民颇为反感。对此,新《办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3万元。
药店卖药开发票应写明生产厂家
同时,新《办法》还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品,也不得以展示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向公众销售药品。
为给追溯、查证、处理药品质量问题提供重要线索来源,新《办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和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和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因此,市民今后在药店购买药品时,不要忘记索要销售凭证,而且还要看看上面的内容写得是否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