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明年起施行 公安民警若受处分警衔同时降低或取消

2006年11月28日 来源:大河报 编辑:聂娴

  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民警违法违纪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根据国家规定降低警衔或者取消警衔。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认为有关部门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公安民警个人或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应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奖励。对受奖励的公安民警,可根据国家规定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条例》规定,公安民警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的,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给予补助。

  公安民警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提前退休。

  《条例》还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县级以上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公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