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统计局

2018年05月24日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统计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制定我省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拟订统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指导全省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全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监督管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全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省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投入产出调查等大型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环境基本状况、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及省政府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实施重要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和社情民意调查。

  (六)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审批省级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备案省级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全省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八)协助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管理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省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参与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监督管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财政、省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九)建立并管理全省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及省政府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

  (十)领导和管理直属事业单位和设在省辖市、县(市、区)的直属调查机构。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编辑:陈静